在工業用地上建設辦公樓,涉及到土地使用性質的改變。建設前,必須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變更土地使用性質,繳納出讓金後,方可進行變更。
改變土地使用性質後,需到建設主管部門辦理規劃建設手續,取得合法手續後方可出租出售。
法律依據:《土地法》第53條。經批準的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國有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有關文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五十四條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通過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
《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工業項目所需行政辦公和生活服務設施用地面積不得超過工業項目總用地面積的7%。嚴禁在工業項目範圍內建設成套住宅、專家樓、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等非生產性配套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