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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同意參與分配法

法律分析:《民事訴訟司法解釋》第508條規定,被執行人是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執行程序開始後,取得執行依據的被執行人的其他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全部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有優先受償權和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參與分配,主張優先受償。該條明確規定,被執行人是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如果被執行人是企業法人,其財產不能清償全部債權,《民事訴訟司法解釋》第513條至第516條規定了兩種方式:壹是從執行程序轉入破產程序;二是不能進入破產程序的,執行法院以執行變價取得的財產,在扣除執行費用和優先清償債權後,按照財產保全和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順序清償普通債權。這兩個程序排除了參與分配制度的應用。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被執行人是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執行程序開始後,取得執行依據的被執行人的其他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全部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有優先受償權和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參與分配,主張優先受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零九條規定:申請參與分配,應當由申請人提出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參與分配和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全部債權的事實和理由,並附執行依據。申請參與分配應當在執行程序開始後,被執行人財產執行終結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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