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情況吧。如果雙方是勞動關系,交通費報銷,可以進行勞動仲裁。如果雙方是合作關系,那麽提到的“運輸費”屬於民法典中運輸合同運費糾紛的情形。雙方未約定由仲裁機構解決爭議的,應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485條
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期限為壹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壹方當事人主張對方當事人的權利,或者請求有關部門進行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仲裁時效從中斷時起重新計算。
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期限內申請仲裁的,仲裁期限中止。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因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壹年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