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壹種應當準予離婚的法定情形,分居必須是由於夫妻感情問題、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相互厭惡造成的。只要夫妻感情確實已經破裂,並且已經過了兩年,法院就會判決分居。
起訴離婚的流程:
1.寫起訴狀,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2.符合受理條件的法院將予以受理。法院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告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
3.法院受理後,將起訴狀送達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
4.法院安排庭前調解;
5.調解成功,法院不開庭,調解失敗,法院安排開庭;
6.法院將在審理後作出判決。
綜上所述,如果妳起訴過壹次,分居壹年後可以決定離婚,但是切記長期分居不會自動離婚,需要向法院起訴離婚,並提供分居證據,如租房合同、證人證言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9條
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