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六十八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不得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取得包括擅自錄音在內的證據,否則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因此,使用私人錄音作為證據必須滿足兩個條件:1,錄音證據的取得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不得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2.錄音證據必須有其他證據支持,不能單獨作為證據使用。司法實踐中,確定私自錄音是否違法,主要是錄音行為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權益或者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以下情況比較常見。1.對壹般場合的對話和電話進行錄音,本身並不違法。2.如果在別人家裏偷偷安裝竊聽裝置進行秘密錄音,顯然是對他人隱私權的侵犯,這樣的錄音是違法的。3、在現有法律法規明確禁止錄音的場合,是違法的。比如黨政機關的相關會議已經宣布禁止錄音錄像,那麽在這個場合獲取的錄音就是違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