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壹十二條規定:“明知是隱匿、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隱瞞、掩飾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主觀上,本罪要求“明知”。認識本罪需要註意兩個方面。壹是明知的內容:應當是明知該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只要行為人知道該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就應當認為是主觀上的明知,而不要求行為人知道該物品是什麽具體的犯罪所得,是如何取得的,是什麽,其價值是什麽。二是明知程度:行為人必須知道是他人的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所得,而不是壹般的違法所得。所以,如果行為人只知道物品是他人的非法所得,那麽侵犯的就不再是司法秩序而是行政秩序,自然不應該構成本罪。
在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中,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是區分罪與非罪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