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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繁忙的唐朝,如何對待交通違法者?

公元762年,西域重要的交通樞紐高昌城發生了壹起嚴重的交通事故。壹男壹女兩個孩子被疾馳的牛車撞傷,腰部以下都不同程度骨折。這個交通案件的卷宗是1973新疆出土的,裏面詳細記錄了唐代交通事故的處理程序和方法。

審判的結論是,肇事者首先要求對傷者進行醫療救治。如果傷者因傷勢過重死亡,將依法懲處。唐朝的這條法律規定,流放他三千裏。《唐律疏議》中記載,開車受傷的人會被鞭笞50下。如果他們故意殺人,就判死刑,比死刑低壹級的就流放三千裏。由此可見,古代處理交通事故的案例還是很重要的。記錄中,肇事者最終被判流放三千裏。

唐朝不僅有對施暴者的懲罰制度,還另有壹套?冷漠之罪?也就是說,免於毀滅也應該受到法律的懲罰。不管是車禍受傷,被歹徒挾持,還是有人因為其他原因受傷,看到的人沒能第壹時間搶救過來,那個人都會被政府逮捕,判處兩年監禁。

在遙遠的古代,還沒有機動車,但是駕駛馬車或者騎馬不註意就會造成普通人的傷亡。關鍵是能坐得起馬車,騎得起大馬的人,壹般非富即貴。如果這些人隨意傷人或者制造交通混亂,如果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肯定會引起民憤。時間長了,人的怨念會與日俱增。所以歷代都頒布了明確的交通法規。

唐朝的交通系統非常完善。牛車和馬車有特定的道路,踐踏會受到特定法律的懲罰。但如果馬匹飛奔或受驚狂奔,造成人員傷亡,這些情況都會受到嚴厲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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