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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屋發生事故,業主有責任嗎?

如果租的房子發生意外,是否是房主的責任,要看具體情況。在房屋租賃期間,如果是個人或者第三人造成的,房東不需要承擔責任。如果是由於房屋本身的原因,或者由於房東的疏忽造成租客的意外傷害,房東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律分析

房屋租賃期間,租客意外受傷,房東需要承擔以下責任:1。房東配備的房屋設備在正常使用過程中未投入使用或損壞,導致租客受傷;2.因房屋老化等原因,因天花板掉落等其他情形導致承租人受傷的;3.未向承租人說明房屋設計等原因,導致承租人使用電器或其他設備時發生觸電、火災、煤氣中毒等事故;4.超出合同約定的租賃物使用範圍造成的損壞。壹般來說,個人原因造成傷害的,由承租人或受害方承擔責任;因房屋本身的問題或房東對房屋的管理不當造成承租人意外受傷的,由房東方承擔相應責任。簽訂房屋租賃合同註意事項:1。簽訂合同時,應註明房屋用途、居住註意事項及房屋潛在問題。2、約定在可能發生的事故中,壹旦發生事故的責任劃分。3.在維修事項上,沒有約定的,出租人應當履行維修義務。另有約定的,承租人有權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承擔維修義務。4.承租人應愛護房屋及各種設施,不得擅自拆除、改裝、擴建或增加;如果需要變更,必須征得出租人的意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六十五條* *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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