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春情東路1號
電話:86974680
以上地址和電話號碼發給妳。如果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可以看看。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壹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單位未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的,支付員工壹個月工資作為額外獎勵。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第四十七條,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經濟補償。
按每服務滿壹年補償壹個月工資計算。
如果單位不同意,妳帶上和單位有勞動關系的證據。
妳得向江幹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