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網絡交易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第二十條網絡交易經營者通過網絡社交、網絡直播等網絡服務開展網絡交易活動的,應當以顯著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務、其實際經營主體、售後服務等信息,或者鏈接上述信息的標誌。網絡交易活動的視頻直播應當自直播結束之日起由網絡直播服務提供者保存不少於三年。
第二十壹條網絡交易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條款、通知、聲明等。在商品或者服務的使用格式上,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註意對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內容的規定:
(壹)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網絡交易經營者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賠償損失等責任。;
(二)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以及獲得違約金等合理賠償的權利;
(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投訴、舉報、請求調解、申請仲裁和依法提起訴訟的權利;
(四)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
(五)規定網絡交易經營者單方享有解釋權或者最終解釋權;
(六)其他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