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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監獄服刑期間如何處理其他案件?

法律分析:如有不作為或新罪,按相關法律規定處罰。不作為犯罪應當以新發現的犯罪進行判決,對前兩次判決判處的刑罰,應當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決定。已執行的刑期,計入新判決的刑期。對於新罪,應當就新罪作出判決,對前罪未執行的刑罰和後罪已判處的刑罰,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九條判決宣告以前犯數罪的,除死刑、無期徒刑以外,酌情決定執行期限,但是管制最高不超過三年,拘役不超過壹年,有期徒刑合計不滿三十五年的,不超過二十年,合計超過三十五年的,不超過二十五年。數罪並罰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處有期徒刑。有的罪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執行有期徒刑、拘役後,仍然必須執行管制。數罪並罰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並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第七十條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犯罪的,應當就新發現的犯罪作出判決,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執行的刑期,計入新判決的刑期。

第七十壹條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又犯罪的,應當就新罪作出判決,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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