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三十九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地產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根據出讓合同,已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已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投資開發,屬於住房建設項目的,超過開發總投資的25%,屬於成片開發的土地,形成工業用地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房地產轉讓時房屋已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
第四十條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轉讓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轉讓的,受讓人應當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轉讓審批時,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決定不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手續的,轉讓人應當將房地產轉讓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者按照國務院的規定作其他處理。
擴展數據:
在建工程轉讓與土地、房屋轉讓壹樣,以登記為生效要件,未備案或未按規定辦理轉讓手續的在建工程轉讓無效。因此,在建工程移交中,不能忽視最後的手續。
1.以劃撥方式取得項目土地使用權的,應當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
2、項目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3、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更名手續,具體到規劃建設管理部門辦理;
4.根據政府相關部門的要求,需要辦理其他更名或備案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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