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幹具體意見》第三條規定:婚前隱瞞精神病,婚後不能治愈的,或者婚前明知對方患有精神病,或者夫妻壹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精神病,長期不能治愈的,認定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壹方堅持離婚,調解無效的,可依法準予離婚。根據這壹規定,夫妻壹方患有精神疾病有三種情況:1,婚前患有精神疾病,婚後因某種刺激而復發;2、婚前未患精神病,婚後因某種強烈刺激或創傷而患精神病;3、婚後因精神病遺傳患精神病。離婚案件中,是否準予離婚的法定理由是夫妻關系是否確實已經破裂。法律依據是我國新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男女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部門可以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所以,如果夫妻壹方是精神病人,另壹方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是否判決離婚,要看感情是否真的已經破裂。壹般離婚案件,離婚訴訟必須由本人進行。但由於精神病人的特殊情況,應區別對待。如果是間歇性精神病,應該在精神正常的時候起訴。無訴訟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應當由其父母、成年子女和共同生活的扶養兄弟姐妹代理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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