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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社會糾紛應該法律優先還是道德優先?

道德約束人的內在本性,道德行為的標準高於法律。道德在解決社會糾紛的過程中可以產生壹定的影響,比如私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則。但解決社會糾紛的基礎應該是法律。日常的社會行為只要是依法進行的,就不應該受到法律的懲罰,即使存在道德風險。

托馬斯·休斯說“道德只與人類良心和意誌的內部過程有關,它的使命是促進內部和平;”法律規則與他人的關系與行為的外在過程有關,為生活秩序提供基礎。"

康德說,“當它獨立於動機並符合法律時就是合法的,當遵守法律的義務概念也是行為的動機時就是道德的;法律關註的是行為的外在,道德導演的內在。

德國法學家耶利內克提出法律是“倫理的最低限度”,德國經濟學家胡默提出法律是“倫理的最高限度”。前者側重於法律的內容,後者側重於法律的效力。社會倫理規範的內容相當廣泛,包括壹些為了維護社會治安而必須強制執行的規範,比如“不殺生”。這是最起碼的道德,需要納入法律,在法律的制裁下執行。因此,法律是“最低限度的倫理”。理論上沒有有形的制裁,但法律上有有形的制裁。當倫理規範上升為法律規範時,就有了法律的制裁,這種上升為法律規範的倫理就會發揮最大的效用。從這個意義上說,法律是“倫理的最大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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