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飲酒能力和身體狀況應有自我評估,對自己的死亡有重大過錯,負主要責任。
如果酒吧沒有提醒和勸阻,在嘔吐昏迷後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處理方式不當,對死者的死亡結果存在壹定程度的過錯。
1.強迫性勸酒,如使用“朋友別喝夠了”等語言刺激對方喝酒,或在對方醉酒不省人事、無自制力的情況下勸酒;
2、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其喝酒,比如,明知對方身體狀況,仍勸其喝酒,誘發疾病;
3.未能安全護送醉酒者。飲酒人已經失去或者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意識不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飲酒人未將其送醫院或者安全送回家的;
4、酒後駕車未勸阻造成車禍等損害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壹百六十六條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的,無論行為人是否有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壹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和其他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曠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壹百八十六條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依法由雙方分擔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