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其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以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壹)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秩序,致使正常的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無法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名譽權是指公民或法人在社會生活中獲得的社會評價,即自己的名譽。法人的名譽權往往對其生產經營和經濟效益產生重大影響,是依法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權利。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誹謗、詆毀法人名譽,給法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犯法人名譽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