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5月,中國中央、國務院決定,將深圳、珠海、汕頭、廈門四個出口特區更名為經濟特區。
法律依據:《關於加強沿海港口城市和對外開放經濟特區司法管理的意見》第五條要搞好多種形式的合作。沿海開放城市和經濟特區的司法行政機關和法律服務部門應根據實際建立橫向和縱向合作網絡。地區之間可以合作,也可以自上而下合作。當這些地區的法律顧問處、公證處遇到壹些復雜、重要的法律事務時,由於當地缺乏精通涉外經濟法律事務的人才,可以邀請外國兄弟派出得力人員予以支持。還要註意與經濟管理部門的聯系與合作。可以聘請經濟管理部門的顧問,問他們壹些專業的問題。合作可以是長期的,也可以是暫時的。我部擬成立中國經濟法律服務有限公司,聘請熟悉涉外經濟法律事務的人才,為涉外經濟事務提供法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