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行政處罰應當由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執法人員實施。執法人員的人數不得少於兩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執法人員應當文明執法,尊重和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三條執法人員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應當回避。當事人認為執法人員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有權申請回避。當事人申請回避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審查,由行政機關負責人決定。在做出決定之前,不要停止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