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接管銀行的法人資格不因接管而喪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在下列兩種情況下可以接管銀行,接管商業銀行:(1)商業銀行經營中存在的問題導致信用危機。沒有現金滿足儲戶的取款要求。《商業銀行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被接管的商業銀行的債權債務關系不因接管而改變。信用危機主要是指商業銀行無力清償債務,其實質是終止被接管商業銀行的所有者和經營者行使的經營權。《商業銀行法》第64條規定:“商業銀行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王強,接管行為是壹種行政行為,此時的接管是壹種預防性措施。“依法通過接管組織接管商業銀行,是壹種行政措施。這個時候就需要接手了,妳就可以決定接手了。接管前商業銀行的債權債務關系仍由該銀行負責;銀行還要對接管期間的債權債務關系負責,嚴重影響儲戶利益。而且,“具體來說,(二)商業銀行在經營活動中暴露出問題,可能導致信用危機的發生,而不是由接管組織或者決定接管的金融管理機構負責。僅發生上述兩種情況之壹,存款人利益受到影響和損害,從而嚴重影響銀行存款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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