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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在試用期內(在臨安)與學校解除勞動合同,視為違約。

只要提前三天向單位提出,單位同意就不算違約。

勞動法

3.乙方終止本合同,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甲方;試用期內,提前三天通知甲方。

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甲方應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1)甲方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的;

(2)甲方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甲方未依法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甲方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乙方權益的;

5.甲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本合同,致使本合同或者變更協議無效的;

[6]甲方免除自己的法律責任,排除乙方的權利,致使本合同無效;

(7)甲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致使本合同及其附件或補充協議以及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文件無效的;

(8)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方勞動,或者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有上述情形之壹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提前通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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