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古代還是現代,拐賣人口都是大罪,尤其是拐賣婦女兒童的,會被判重刑。販賣人口不僅現在猖獗,實際上在古代就開始了。從秦國開始,就有了買賣人口的生意。當時壹些做奴婢的婦女兒童。可以被有錢人隨意買賣,我們也經常能看到從電視上購買女仆。但自宋代以來。這種奴隸賤嘴的制度被打破了,隨意買賣人口是違法的。雖然已經明令禁止繼續這樣做,但在民間依然猖獗。
從宋代開始,奴婢就不是主人家庭的私有財產了。可以說那時候還沒有奴婢這種東西,只有丫環或者人力資源。壹般來說,像現在壹樣,他們是享有法律保護的獨立的人。業主與家庭的關系也屬於經濟利益上的雇傭關系。他們會簽壹個合同,也就是合同,把工資和聘用期寫清楚。壹旦合同到期,需要立即解除主仆關系。為了防止這種終身行為,法庭
宋朝也嚴厲打擊這種販賣人口的行為。那些賣孩子做女仆的人被判絞刑。如果兒童被拐賣做童工,將被流放三千裏。如果將兒童作為兒童出售給他人,這種行為將被判處三年監禁。如果造成人身傷害,那就是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