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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陳述事實的後果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網上陳述事實不用承擔法律責任。涉及隱私、國家安全等秘密的除外。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壹般情況下,如果沒有惡意中傷,是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從某種意義上來說,網絡也是壹種文字媒體,就像在報紙雜誌上,也可以有壹些關於打假或者揭露黑暗問題的文章。關鍵是當事人必須有充分的證據證明都是客觀事實,才能陳述事實。否則壹旦對方將當事人告上法庭,可能會因為沒有足夠的證據而被判誹謗罪和誹謗罪,必須賠償對方。所以,在客觀陳述網上發生的事情時,最好同時準備好所有能準備的有說服力的證據。在虛擬的網絡自由世界中,每個人都享有平等的地位,都有平等的機會被尊重,這使得網絡成為人們靈魂最自由的地方。因為網絡天然的虛擬性,很多現實中不太好做的事情,或者不太好說的事情,在網絡上可以肆無忌憚的去做,去說。最終還是侵害了他人的權益。壹旦對方開動法律武器,就需要當事人拿出有力的證據來證明自己,否則結局很難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四)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證人及其近親屬的;(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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