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以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壹)。
第十九條《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夫妻壹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延續而轉為夫妻共同財產。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三)
第十條
如果夫妻婚前簽訂房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向銀行借款,婚後以相同財產償還貸款,且該房產登記在首付款支付人名下,離婚時該房產將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照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產權的壹方所有,未歸還的貸款為登記產權壹方的個人債務。婚後雙方為償還貸款所支付的金額及相應的房產增值部分,由辦理產權登記的壹方按《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壹款規定的原則補償給另壹方。
2、婚後購買的房產,如果沒有特別約定,屬於同壹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壹、工資和獎金。
(二)生產經營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擁有處置所有財產的平等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