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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仲裁和訴訟的特點,分析其優缺點。

比較仲裁和訴訟的特點,分析它們的優缺點:

仲裁的優點:壹般來說,解決糾紛的效率更高,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的自主程度更高,仲裁解決的結果更具有可預見性。仲裁實行壹裁終局制。仲裁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壹爭議再次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在實踐中,仲裁委員會受理的案件數量非常多,而仲裁委員會的專業秘書數量很少,這可能導致壹些疑難復雜案件的仲裁裁決時限相對較長。

2.仲裁的弊端:財產保全效率低,仲裁裁決的執行必須依靠法院解決,敗訴方缺乏後續救濟程序,仲裁爭議解決成本高,嚴格排除協議外第三人。

3.訴訟優勢:訴訟成本可能較低,且只考慮案件的壹審程序,救濟渠道多樣,第三人參與訴訟更靈活,財產保全、證據保全、案件執行效率更高。案件的財產保全和執行屬於法院內部案件,法院執行局采取措施較為積極。

4.訴訟弊端:爭議大,復雜案件訴訟效率和保密性低。訴訟以公開為原則,除了不公開和靈活性差。在民事訴訟中,實行嚴格的分級管轄和屬地管轄制度,訴訟程序相對固定,由法院主導,當事人沒有太大的自主權。無論是法院的管轄範圍,還是審判庭的組成,都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在法院訴訟中,當事人沒有太大的自主權,采用訴訟作為糾紛解決方式也不是基於當事人的同意。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五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關於等級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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