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行為違法;
2.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壹般情況下,壹旦撤銷,自始無效;特殊情況下,自撤銷或確認違法之日起失效。
可撤銷具體行政行為的條件: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且明顯不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七十七條行政處罰明顯不當,或者其他行政行為涉及數額認定和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予以變更。人民法院變更判決,不得加重原告的義務,不得損害原告的權益。然而,有關各方都是原告,除非主張相反。
第七十四條行政行為依法應當撤銷,但撤銷會對國家和社會利益造成重大損害,行政行為程序輕微違法,但對原告權利沒有實際影響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確認違法的判決,但不得撤銷該行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