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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道占用私人宅基地該不該補償?

法律主觀性:

村裏修路占用宅基地,有補償。宅基地是指農村農民或個人占有的作為居住基地的集體所有的土地。根據《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說明,公民之間發生的土地使用權和所有權的糾紛,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條和第53條的規定,由有關行政機關處理後,如果不服,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侵犯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被侵權人可以不經行政機關處理,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用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並公布該地區的綜合地價確定。區域綜合地價的制定應當綜合考慮原土地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人口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至少每三年調整或重新公布壹次。

征用農用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以外的土地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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