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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法律形式

法律分析:投資者作為企業的所有者,因其所設立的企業性質不同,對企業債務承擔的責任也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的投資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如有債務,公司將以自有財產清償債務。如果出資人不進行不足出資,不足部分不再清償,債權消滅。從這個角度看,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人承擔有限責任。

對於個人獨資企業,所有者需要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對於合夥企業來說,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責任,而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有限合夥人只承擔有限責任。在公司制企業中,公司債務是法人的債務,而不是所有者的債務。所有者對公司的責任僅限於其出資。當公司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股東無需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是具有獨立法人財產和法人財產權的企業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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