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條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應當提供借據、收據、借條等債務憑證,以及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其他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通知》第七條註意防範和制裁虛假訴訟。人民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過程中,應當全面、客觀地審查雙方提交的全部證據,從各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系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查判斷。對於形式上有瑕疵的“借條”或“收條”,要結合其他證據確定是否存在借貸關系;現金交割的貸款,可以根據交割憑證、支付能力、交易習慣、貸款金額大小、當事人關系、當事人陳述的交易明細等因素綜合判斷。發現有虛假訴訟嫌疑的,應當依職權及時調查取證或者提交有關部門查明真相。經查證屬實為虛假訴訟的,駁回其訴訟請求,依法懲處其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以騙取財物或者逃避債務為目的進行虛假訴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