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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壹般耕地上建養殖場違法嗎?

法律分析:壹般農田都可以建農場。只要不破壞農田的耕作層,不破壞耕種種植條件,不占用基本農田,土地承包方可以自主決定使用農田進行養殖。養殖用地屬於農用地,在其上建設養殖用房不屬於改變土地用途的行為。根據《關於促進畜禽規模化養殖用地政策的通知》,鼓勵利用廢棄地、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建設養殖場,堅持盡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則。確需占用耕地的,向有關部門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批準並向縣級有關部門備案後,可以建設養殖場。因此,基本農田保護區內不能建設農場,經有關部門批準,可以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外的農用地上建設農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限期改正,並處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應當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所得,可以並處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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