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追究醫院感染責任可以申請醫療事故鑒定。只要鑒定結果是醫院疏忽導致感染,就可以要求賠償。法律依據:《醫院感染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48號)第六章處罰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監督管理、報告和調查醫院感染疫情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對衛生行政部門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責任人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第三十三條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給予警告和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壹)未建立或者未執行醫院感染管理規章制度和工作規範的;(二)未建立醫院感染管理部門、主管部門和指定專(兼)職人員負責醫院感染預防與控制工作的;(三)違反醫療器械消毒技術規範的;(四)違反無菌操作和隔離技術規範的;(五)消毒醫療器械和壹次性醫療器械相關證書未經審核的;(六)未對醫務人員的職業暴露提供職業衛生防護的。第三十四條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未采取預防和控制措施或者在發生醫院感染時未及時采取控制措施,導致醫院感染暴發、傳染病傳播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照《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可以依法吊銷責任人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五條醫療機構發生醫院感染疫情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撤職、開除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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