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生效判決發出補充裁定,是對原判決筆誤的糾正,補充裁定的效力優於原判決,必須按補充裁定執行。修正後的裁定書具有以下效力和作用:修正後的裁定書、判決書、裁定書或者制作的調解書都是法律文書。更正裁定只是更正法律文書中的筆誤,是作為更正後的法律文書的附件而存在的,與更正後的法律文書密不可分。更正裁定書對所作出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具有更正、遺漏、糾錯的功能。壹般情況下,只要有可以補正的法律事項,隨時可以發出補正裁定書進行補正,不需要等待判決生效。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更正裁定在作出或送達當事人後立即生效,不可上訴。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五條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四條第壹款第七項規定的筆誤,是指法律文書的書寫錯誤、計算錯誤,訴訟費用的遺漏、計算錯誤以及其他筆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