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企業首次申報的退(免)稅業務,累計申報的退(免)稅未超過限額的,經本級稅務機關負責人確認後可先行審核退(免)稅;累計申報退(免)稅超過限額的,超過限額部分暫不退(免)稅。
需要註意的是,出口退(免)稅首次申報的範圍包括:外貿企業首次申報退(免)稅;生產企業首次申報退(免)稅;外貿綜合服務企業首次申報退(免)稅;委托退稅代理人但未進行首次實地檢查的生產企業;納稅人變更退(免)稅方式後首次申報退(免)稅。
累計退(免)稅限額標準為:外貿企業(含外貿綜合服務企業自行申報出口業務)1萬元;生產企業為200萬元;受托退稅生產企業654.38+0萬元。納稅人變更退(免)稅方式的,根據變更後的企業類型,按照上述標準確定。如遇特殊情況,省級稅務機關可酌情提高定額標準。
二、其他按照現行規定必須實地核查後才能辦理的出口退(免)稅,除四類管理的出口企業和經審查不能排除騙稅嫌疑的情況外,經省級稅務機關同意,可參照第壹類執行。
三是四類管理的出口企業和經審核不能排除涉嫌騙稅的出口退(免)稅申報,經同級稅務機關負責人確認後,可暫不進行實地核查和相應的退(免)稅不予辦理。
所以稅務機關會根據企業的具體情況來確定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