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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活動中,招標代理機構不得從事的違法行為有哪些?否則要承擔什麽法律責任?

(1)違反本法規定,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信息和資料的。該法第22條規定,招標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招標情況。投標人有標底的,標底必須保密。

第四十四條第三款規定,評標委員會成員和參與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不得泄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信息。招標代理機構在招標時作為招標人的代理人,直接參與和組織招標投標活動。因此,本法對招標人和評標委員會成員的上述要求也適用於招標機構。

招標代理機構泄露與招標活動有關的保密信息和資料,會影響投標人的公平競爭,達不到招標的目的。

(二)違反本法規定,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在招標代理活動中,招標代理機構與招標人的關系是代理人與委托人的關系,招標代理機構處於代理人的地位。

《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代理人與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人與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人與第三人負連帶責任。第六十七條規定,被代理人明知委托事項違法仍進行代理活動,或者被代理人明知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而不反對的,由委托人和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此外,在強制招標項目中,由於相當壹部分資金來自政府的財政投入,會出現代理人和委托人,即招標代理機構和招標人相互勾結損害國家利益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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