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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執行階段發現新的足以顛覆原判的證據,法院會怎麽處理?

壹般來說,如果出現新的證據,就可以確認原裁定確實錯誤,從而按照規則運行再審程序,進而糾正原錯誤裁定。而且如果人民法院決定再審,為了防止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人民法院會依規中止執行。如果人民法院不積極運行再審程序,那麽被告有權向作出生效判決的上級法院提出抗訴。自然,如果原生效判決是最高法院作出的,那麽只有最高法院可以申請再審。

此外,還有壹個例外。當事人人數眾多或者都是中國公民的,也可以向第壹審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再審程序又稱“審判監督程序”,是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判決和民事調解書進行糾錯的程序性過程。重審程序可以由三個參與者來運行。首先,法院提到了依職權。作出裁定的法院、最高法院和上壹級法院的醫生,發現裁定確有錯誤,覺得有必要再審,就要作出決定或者再審。

二是檢察院根據規定明確提出抗訴。主導檢察院發現下級法院已經認定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符合民事訴訟法中要求之壹的(如有足夠新的證據推翻原裁定),應當明確提出再審檢察建議;如果執行法官選擇執行,完全不違反法律規定。所以,在實際司法實踐中,當妳在執行法官面前拿出足夠的直接證據刷新原裁定時。

他很可能會那樣回復妳:“如果妳有新的證據,我建議妳抗訴程序,但是由於執行期限和結案率的原因,我還是會執行。”法院的執行局不會決定妳的裁決是對還是錯。簡單來說,他們只是實施者,目的是實現裁決中的規定。如果妳是本案的當事人,可以通過抗訴的方式中斷原裁定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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