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家規定女職工懷孕後享受產假。在規定範圍內,孕婦到醫院產檢,視為正常出勤。具體規定如下:
(1)懷孕1-6個月,每月可享受1天的假期,進行懷孕確認和健康培訓。
(2)懷孕第6-7個月期間,每月可享受1天假期;
(3)懷孕第八個月,每月可享受2天假期;
(4)懷孕9個月以上的,每月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計入孕前假。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壹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壹)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產假和產假算在壹起嗎?
產假不計入產假。我國基本產假為98天,但《計劃生育法》明確規定,符合法律法規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產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地方實施時,各地新計生條例都延長了產假天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