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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生效法律文書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經審查,認定被告被指控的具體行政行為部分或者全部違法,從而決定部分或者全部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並可以責令被告作出新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壹種判決形式。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可以撤銷。判決發現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或者程序違法的,原判決法院可以提起再審,依職權撤銷或者在上訴審中撤銷。撤銷判決是人民法院部分或者全部否定具體行政行為的效力。適用條件為:(1)主要證據不足;(2)法律法規適用錯誤;(三)違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權限的;(5)濫用權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責令被告重新履行該行政行為: (壹)主要證據不足的;(二)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三)違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權限的;(五)以權謀私;(6)明顯不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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