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尾是指同車道行駛的車輛跟隨時,後車的車頭與前車的車尾發生碰撞的行為。主要是跟車距離小於最小安全距離和駕駛員反應慢或制動系統性能差造成的。很多追尾事故都是因為駕駛員註意力不集中造成的,即使在那壹刻,也可能造成嚴重後果。車滿載貨物時,剎車距離過長。如果前車突然剎車,很容易導致追尾。因此,與前車保持適當的安全距離是非常必要的。
後車超車前車的情況,責任在後車,往往是因為剎車不及追尾。因此,對於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後車應與前車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有下列情況之壹者,不得超車:
1.前車正在左轉、掉頭或者超車的;
2.有可能遇到對面的車;
3.前車是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或者工程救險車;
4.通過鐵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橋、彎道、陡坡、隧道、人行橫道、城市交通路段等不具備超車條件的路段。
本案中,因後車違法超車行為發生追尾的,後車應當承擔事故責任。追尾事故責任人應當賠償與前車相關的損失,可以通過交強險賠償,不足部分可以通過商業三責險賠償,未購買或者保額不足的部分由駕駛人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交通的規定的,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罰。
第九十二條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由逃逸方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當事人故意毀滅、偽造現場或者毀滅證據的,應當承擔全部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