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務員工資待遇(供參考)
中央和地方各級機關的公務按照統壹的法律和制度進行管理,錄用後由統壹的薪酬制度進行規範,但具體薪酬標準並不完全統壹。
請參考《國家公務員管理條例》以下相關內容:(部分內容)
第十三章工資保險和福利
第六十四條國家公務員的工資制度實行按勞分配的原則。國家公務員實行職級工資制。國家公務員的工資主要由崗位工資、職級工資、基本工資和工齡工資構成。國家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地區津貼和其他津貼。
第六十五條國家公務員實行定期增資制度。凡在年度考核中被認定為優秀、稱職的,可按規定晉升工資和發放獎金。
第六十六條國家公務員的工資水平,與國有企業同等職位人員的平均工資水平大致相當。
第六十七條國家根據國民經濟的發展和生活費用價格指數的變化,有計劃地提高國家公務員的工資標準,使國家公務員的實際工資水平不斷提高。
第六十八條新錄用人員在試用期內,試用期工資照發;試用期滿後,按確定的崗位和級別確定工資。
第六十九條國家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七十條除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外,國家行政機關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或者減少國家公務員的工資,不得增加或者減少國家公務員的保險和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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