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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規範證書和施工證書的區別

法律解析: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是交通、規劃、用地、村莊建設、環保、安監、城建、城管、市政、住建等部門的許可證,是個人進行建設活動和接受執法檢查的建設依據。沒有這個證,擬建單位的工程建築是違法的,不能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施工許可證:建築施工許可證是建設單位滿足各項施工條件,允許開工建設的批準文件。它是建設單位進行工程建設的合法憑證,也是房屋權屬登記的主要依據之壹。無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工程屬於違章建築,不受法律保護。各類建設條件完備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計劃開工項目,向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施工許可手續,領取施工許可證。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不得擅自開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七條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項目除外。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已經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項目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第十三條從事建築活動的建築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可以根據其註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完成的施工業績劃分不同的資質等級,經資質審查合格並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後,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建築活動。

第十四條從事建築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並在資質證書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建築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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