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疾病預防控制體系建設的若幹規定
第壹條為了加強疾病預防控制體系建設,提高疾病預防控制和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促進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疾病預防控制體系建設的重點是:加強國家、省、市、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基層預防保健組織建設,強化醫療衛生機構疾病預防控制責任;建立功能完善、反應迅速、運轉協調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機制;完善覆蓋城鄉的靈敏、高效、快捷、暢通的疫情信息網絡;改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基礎設施和實驗室設備;加強疾病預防控制專業隊伍建設,提高流行病學調查、現場處置和實驗室檢測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