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學校應當配合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保證未成年學生的睡眠、娛樂和體育鍛煉時間,不得增加其學習負擔。
第二十壹條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第六十三條學校、幼兒園、托兒所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工作人員體罰、變相體罰未成年人或者有其他有辱人格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懲處。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學校應當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註重培養未成年學生的獨立思考能力、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促進未成年學生的全面發展。
第十八條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受教育的權利,關心愛護學生,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耐心教育、幫助,不得歧視,不得違反法律和國家規定開除未成年學生。
第十九條學校應當根據未成年學生身心發展的特點,為其提供社會生活指導、心理健康指導和青春期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