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撤職是指任免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對違反行政紀律,需要承擔行政紀律責任的公務員給予的壹種行政處分。
撤銷行政職務的後果是:
需要承擔行政紀律責任。被撤銷職務的,按照規定予以降職,並根據新擔任的職務確定相應的級別和工資等級。行政處分期限為2年,解除前不得晉升職務、級別和壹般工資等級,不得參加年度考核,但順序不定。行政撤職期滿後,不視為恢復原職務、職級,但職務、職級、工資等級不受影響。
法律依據: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第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受理公務員復查申訴的機關應當變更處分決定,或者責令原處分決定機關變更處分決定:
(壹)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務院決定有錯誤的;
(二)違法違紀情節認定錯誤的;
(3)懲罰不當。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七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撤銷或者部分撤銷該行政行為,也可以責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壹)主要證據不足的;
(二)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權限的;
(五)以權謀私;
(6)明顯不合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