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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確定招商協議中的征地價格是否違反規定?

違反了。

以陜西省為例,要及時更新基準地價並向社會公布。土地出讓前,必須由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價格評估。招標拍賣掛牌起始價和約定出讓底價以土地中介機構提交的評估結果為依據,由市、縣人民政府相關機構集體決定,禁止事先約定地價。

嚴禁低於土地開發成本價出讓土地,禁止變相降低或返還土地出讓價款。確需低於基準地價的,應提出充分理由,並報經上壹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領導集體決定。工業項目用地投資強度、容積率、建築系數等控制指標達不到要求,辦公和生活用地、綠地率超過規定標準的,減少用地面積或不予供地。

擴展數據:

投資協議的相關要求規定:

1,全面實施項目用地“凈地”出讓。市縣要準備必要的征地儲備資金,為土地出讓前完成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和必要的供水、供電、通路、土地平整等前期開發工作提供資金支持,確保“凈地”出讓和供地後的即時開發利用。

2.嚴格土地出讓金和轉讓費用的征收管理。土地出讓合同或出讓決定簽訂(簽發)後1個月內必須支付出讓價款或出讓成本價50%的首付款,余款按合同約定及時支付,最遲支付時間不超過壹年。

3、特殊項目並經當地土地供應協調決策機構同意的,應在法定最高期限內全額付清。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下級土地收購儲備中心應當按照合同約定落實收回余款的責任,並限期收回。否則,由發證單位收回相關土地使用權證書,並追究相關人員的相應責任。

陜西省自然資源廳-關於進壹步規範建設用地供應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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