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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利用職務之便私自跳槽後離職,對後續求職有影響嗎?

想問員工利用職務之便私自跳槽後離職對後續求職的影響嗎?

看是否占用公司資源,是否與公司有協議。以下是從事私人工作的相關法律規定:

勞動者不能同時與兩個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否則用人單位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辭退員工,並且不支付任何補償。

在不影響員工正常工作的情況下,員工可以利用業余時間兼職,但不允許通過非法手段竊取公司資源、商業秘密等信息。如果被發現,單位可以根據證據要求賠償損失。賠償金額壹般是實際損失。不能確定的,按照行為人獲得的利益確定。

如果行為人屬於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如果和單位簽訂了保密協議、競業限制協議等協議,並獲得相應的賠償,就不能違反協議,否則需要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所以,如果沒有約定,就不用承擔違約責任。如果沒有非法獲取資源的途徑,就不能追究單位的責任。

有約定的,或者采取非法方式竊取公司秘密進行競爭的,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具體責任可以結合公司規章制度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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