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變河道是違法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和其他農用地,大量改變所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和其他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反自然保護區管理法規,在國家公園、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進行開墾、開發活動或者修建建築物,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資源法》第六十五條在河道管理範圍內修建妨礙行洪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安全等妨礙行洪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 依據職權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違法建築物、構築物,恢復原狀; 逾期不拆除或者不恢復原狀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承擔,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修建攔河、穿河、臨河的橋梁、碼頭等建築物、構築物,鋪設跨河管道、電纜,防洪法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有關手續;逾期不補或者逾期不補的,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築物、構築物;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承擔,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未按要求建設前款所列工程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並根據情節輕重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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