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10修訂)第二章第二十二條規定,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使用作品,但應當寫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壹)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有關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文章,但作者聲明不得刊登、播放的除外;(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得刊登、播放的除外;
壹般來說,只要郭德綱先生相聲的視頻或音頻不是為了謀取私利,僅僅通過欣賞和研究,是不會有法律糾紛的。所以,我建議妳不要把郭德綱先生的作品作為今日頭條原創自媒體發表來盈利。
希望能幫到妳。謝謝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