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註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第二十條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不履行註冊造價工程師義務的;(二)在執業過程中索賄、受賄或者謀取合同規定以外的其他利益的;(三)在執業過程中實施商業賄賂的;(四)簽署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的工程造價文件;(五)以個人名義承接工程造價業務;(六)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工程造價業務;(七)同時在兩個以上單位執業的;(八)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註冊證書或者執業印章的;(九)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的;(二)超越資質等級業務範圍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三)同時接受招標人、投標人或者兩個以上投標人對同壹工程的造價咨詢業務;(四)給予回扣或惡意壓低費用的不正當競爭;(五)轉包所承接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