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令改正是行政處罰嗎?責令改正的違法行為是行政命令,不是行政處罰。我國很多法律都有責令改正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或者限期改正。《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條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未按照規定建立或者保存農產品生產記錄,或者偽造農產品生產記錄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二千元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同時,我國現行法律法規規定了行政處罰,大多規定“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比如《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或者限期改正。”《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8號)第十二條第壹款明確規定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或者限期改正的具體形式,即責令停止建設、停止試生產、停止生產或者使用、限期建設配套設施、重新安裝使用、限期拆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處理、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其他具體形式的行政命令。第12條第2款對此有明確規定。在我國,相關責令改正是指違反我國相關行政法規,相關行政單位據此通知該等單位和個人停止該等違法行為。根據我國相關規定,相關行政處罰對此類人員處以相應的拘留和罰款,使得矯正不在此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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