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後,應當及時趕到現場。沒有人員傷亡,事實清楚,機動車可以移動的,應當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記錄事故情況後恢復交通。拒絕離開現場的人將被強制離開。在這種情況下,應當適用簡易程序,由交警當場作出事故認定。交通警察需要對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進行勘驗、檢查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勘查現場工作規範進行。現場勘查結束後,組織清理現場,恢復交通。對已經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作出交通事故認定。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委托專門機構對當事人的身心狀況進行專業檢驗。鑒定結論應當由鑒定人簽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自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勘查之日起10日內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發生交通肇事逃逸的,應當在扣押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報告和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地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試行在互聯網上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但對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