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認可同居的方式是兩個相愛的人暫時住在壹起,現在壹般用在異性之間。同居期間,男女雙方可以隨時提出分手,終止關系。同居關系不能繼承對方遺產。1994 2月1後,同居關系不再受法律保護。如果沒有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進行婚姻登記的男女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並且其中壹方在同居期間死亡,另壹方不能作為配偶主張繼承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第七條規定,依照《民法典》第壹百零四九條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區別對待: (壹)1994 2月1(二)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必備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重新登記結婚。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按照本解釋第三條的規定辦理。具有戀愛、同居、前配偶等關系的人與人之間的暴力行為,與壹般社會成員之間的暴力行為並無本質區別,應由《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等法律調整。根據意見稿的起草,家庭暴力的形式為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之間的身體傷害、精神傷害或者身心兩方面的傷害。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1049條要求已婚男女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